宋朝贅婿甘苦談

日期 2022.6.22
文:李開周

上門女婿遭皇帝禁止

南宋後期,福建書商刊刻了一部包羅萬象的生活小冊子,取名《居家必用事類全集》。這部書如此解釋「贅婿」一詞:「贅婿,猶人身體之有肱贅也。」贅婿的「贅」和贅疣的「贅」是同一個字,贅疣是身體上多餘的組織,贅婿是家族裡多餘的成員,人們討厭贅疣,同樣討厭贅婿。

西元九九〇年農曆九月,《宋會要輯稿》中大臣郭載向宋太宗進言:「前使劍南日,見富人家多招贅婿,與所生子齒。富人死,即分其財。貧民多捨其父母出贅,甚傷風化而益爭訟,望禁之。」翻成白話就是說:「微臣上次出差四川,發現當地富人不想讓女兒出嫁,只得招女婿上門,將贅婿當成半個兒子看待。等富人去世,贅婿就能分到一筆家產。既然贅婿也能分家產,那些窮人家的兒子就非常願意當上門女婿。這種風氣很不好,既違背孝道,又讓官府消耗精力處理那些爭奪家產的官司。所以,微臣請皇上頒布詔令,予以禁止。」宋太宗是怎麼回應的呢?「詔從其請。」真的下了一道聖旨,禁止人們做上門女婿。

您看,民間視贅婿如贅疣,皇帝則明令禁止做贅婿,贅婿有多麼受歧視,就不必多言了。關鍵是,宋太宗的禁令有效嗎?應該毫無實效。因為到西元九九六年,宋太宗要求地方官處理分家案子時,將贅婿和接腳夫同等看待,贅婿的地位有多高,接腳夫的地位就有多高。什麼是「接腳夫」呢?就是女人在死了丈夫之後招贅的第二任丈夫,相當於二手的贅婿。假如宋太宗在西元九九〇年頒佈的贅婿禁令有效,那麼世間將無贅婿,至少不會再有新的贅婿,他又何必在西元九九六年再發一道詔令,給贅婿一個確定的法律地位呢?

同為贅婿,多種出路

事實上,宋朝不僅一直有贅婿,而且有各種各樣的贅婿。大宋贅婿分為四種:養老贅婿、年限贅婿、出舍贅婿、歸宗贅婿。入贅以後終生都在妻家生活,就叫「養老贅婿」;入贅之時簽有合約,約定滿足某個條件,例如為岳父家傳宗接代成功,就能帶著妻子離開,叫做「年限贅婿」;入贅不久攢下身家,得以另建新屋,與妻子去新屋定居,則叫「出舍贅婿」;妻子去世或夫妻離異,贅婿通常會回到自己家族,變成「歸宗贅婿」。

既無人權,也無產權

在宋朝,即使岳父岳母將贅婿當成親人看待,本家族人對贅婿的態度仍舊是歧視和打擊。《名公書判清明集》記載一個案例:江南一位名叫楊孟登的青年,入贅蔡家為婿,岳母讓他去蔡家山上砍柴,卻被蔡氏族人揍了一頓。那些族人的理由是:「蔡氏之木,不應楊氏伐之!」你姓楊,不姓蔡,憑什麼砍我們蔡家的柴?岳母出面為楊孟登作證,宣稱楊孟登入贅蔡家就成了蔡家人,族人依舊不依不饒,最後只得請衙門裁決。因為蔡系此支無後,因此衙門先使族內選人過繼,再將財產分成兩半,一半分給楊孟登,一半分給蔡氏族人。僅僅因為楊孟登是贅婿,財產立馬縮水一半。

入贅等同背叛祖先?

不僅贅婿受歧視,連贅婿的子孫也受歧視。《名公書判清明集》另載一個案例,是曾孫提告曾祖母的案子:曾祖母先嫁曾祖,在曾祖死後又招贅一個接腳夫。曾孫為奪家產,誣告家族裡的一位叔祖父是曾祖母跟接腳夫生的,不具備繼承家產的資格。判案官員細查真相,得知曾祖母並未與接腳夫生養兒子,那位叔祖父其實是曾祖母與曾祖生的,於是重重懲處了作為原告的曾孫,並將財產繼承權判給了叔祖父。假如叔祖父真是曾祖母跟接腳夫生的呢?那麼按照法令,那位叔祖父及其子孫最多只能得到一半的財產。

社會習俗歧視贅婿尚有可原,官方政策為何也歧視贅婿呢?主要是為了維護宗法秩序。要知道,古代中國非常重視男性在自家宗族裡傳宗接代和祭祀祖先的責任,而贅婿卻成為妻家宗族的延續者,等於是逃避和背叛了這一責任。所以,官方適當打壓一下贅婿,可以減少贅婿的規模和比例,以維護宗法秩序的穩定性。

轉載自:《旅讀》2022年6月號No.1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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